Sunday, March 1, 2009

忍辱菩提—二 海濤 輯

忍辱菩提—二 海濤 輯
1.善男子、善女人發大乘心,修習親近,行忍辱法。如是修行忍辱法時,如心平等故,則得平等波羅蜜,亦得一切眾生平等波羅蜜。
2.菩薩於此應以等心,通達一切諸法平等,應作是念:「我於眾生不應瞋恨,不應愛念。」
3.憎愛二事俱是煩惱,我今於此不應生愛,應善通了諸法如實。所以者何?諸煩惱中愛緣所合,此最為重。如是煩惱深徹骨髓,謂於能生結使法中愛心染著。
4.所貪著事,若不隨意,則生瞋恨。人皆自欲貪愛其身,有侵惱者則生瞋恨。
5.我等不為貪欲故學,不為瞋恚故學,不為愚癡故學。我當廣學諸法真實,於諸法相如實觀之,隨所說中當如實行,但應依止業報因緣。
6.於諸隨順法中不生喜愛,違逆法中不生瞋恨,但應清淨其心,無所忿恚,不令隨愛、隨瞋、隨癡惡法得生於心。
7.瞋恚則是染愛果報,貪著則是愚癡果報。《大寶積經.富樓那會》
8.若諸菩薩修行大乘如恒沙劫,貪心相應而犯戒者,其罪尚輕;若一瞋心而犯於戒,其罪甚重。
9.因貪犯戒,攝受眾生;因瞋犯戒,棄捨眾生。
10.所有諸結能攝眾生,菩薩於此不應生畏;所有諸結能捨眾生,菩薩於此應生怖畏。
11.如佛所說,貪欲難捨為過微細,瞋恚易捨為過麁重,癡難捨離過復麁重。
12.於煩惱中若難捨離小犯之罪,是諸菩薩應當堪忍;若易捨離大犯之罪,如是煩惱,乃至夢中不應忍受。
13.大乘之人因貪犯戒,我說是人不名為犯;因瞋犯戒為大犯戒,名大過患,名大墮落,於佛法中是大留難。
14.若諸菩薩於毘尼中無善方便,貪相應犯便生怖畏,瞋相應犯不生怖畏;若諸菩薩於毘尼中有善方便,貪相應犯不生怖畏,瞋相應犯生大怖畏。《大寶積經.優波離會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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